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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58条

发表时间:2024-03-07 14:27:18

据《中国招标》记者统计,2024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58条。其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下分类列举典型案例。

第一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4年2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36条,占比约62.1%,部分列举如下:

沈阳市伯谊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辽宁省金秋医院高端彩色超声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2-210000-36337)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注册证编号为沪械注准20221060810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名称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超声诊断系统,型号规格为ACUSON Juniper S。扫描该注册证右上角二维码显示的信息为注册证号沪械注准20212060571的产品信息。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查询到上述医疗器械注册证。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辽财法规〔2022〕21号)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对其处以19000元人民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柳州森启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活动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柳州市财政局对其处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600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0000.0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第二类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2024年2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有12条,占比约20.7%,部分列举如下:

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及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凉山州财政局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621万元。

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0473.7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

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024年2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有8条,占比约13.8%,部分列举如下:

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OA办公自动化系统及App软件(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000-39686)采购项目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辽财法规〔2022〕21号)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对其处以8556.35元人民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邻水县红叶印务有限公司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邻水县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1812960)千分之五的罚款,即9064.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类

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024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2条,占比约3.5%。部分列举如下:

北京雷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机关对地隧专业隧道实训仪器设备购置(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000-00739)投诉处理期间,谎称所投全站仪产品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的产品,具有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向本机关提交了虚假的样机试验合格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作为证明材料。该行为已构成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辽财法规〔2022〕21号)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对其处以16715.3元人民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