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1-09 10:46:42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集中采购优势,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效能和采购结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9日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4年版)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经协商拟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自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视同分散采购。④驻鲁以外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视同分散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报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网上商城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四、其他采购方式
(一)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对集中采购目录内标注“小额零星采购实行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全省共享。标注“小额零星采购实行区域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省、设区市单独组织实施或采取区域联合形式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在本级或区域内使用。
目录中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二)网上商城采购方式。1.单项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不使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批量采购除外),可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超市采购。具体适用品目、限额(数额)标准等,由各市财政局自行确定。2.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用设备,单次或累计采购50台(套)以上信息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办公设备(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电气设备(空调机),10台以上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应执行批量采购,批量采购项目不受数额标准限制。
(三)部门集中采购。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省、设区的市主管预算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统采分签方式。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由省级或设区市主管预算单位汇总采购需求,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确定供应商,其他单位直接使用中标(成交)结果并分别签订合同。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不断丰富创新政策应用场景和方式方法,切实加大采购政策落实力度。
(二)规范执行“预采购”机制。各级要严格按照“预采购”适用情形填报预采购计划,并根据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求建立审核机制,确保采购活动有预算保障,杜绝“先签合同,后申请预算”情形发生。
(三)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控涉密采购项目范围。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目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未达到”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各市可根据本目录自行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三)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
(四)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来源: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