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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莱州市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6-13 11:01:18

为全面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莱州市审批局从源头抓起,关键点切入,率先出台了《莱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发布的招标投标项目相互串通、挂靠等行为。串通投标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国家、社会或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严重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由于串通投标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藏性、伪装性,尤其是现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多停留在纸质标时期,已不能适用电子标新形势下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给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为加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整治串通投标行为,莱州市审批局牵头制定了《莱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莱州市认真研究了相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学习了山东省住房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领域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各个流程环节进行了详细研究,对可能存在的不同群体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充分调研,征求了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与法律顾问、政策法规负责人员进行了充分探讨,按规范性文件行文程序作了合法性审查,提交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以莱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进行了印发。

《办法》共17条,总体来讲,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第1条—第3条,说明了《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和串通投标的概念。第二大部分是第4条—第6条,主要是对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这三类招标投标主体的串通投标行为作出详细界定。第三大部分是第7条—第11条,主要是针对不同群体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理措施,既有行政、法律措施,也有信用评价措施。第四大部分是第12条—第17条,主要是针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以及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的出台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莱州市预防和打击串通投标问题提供了遵循,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是《办法》规定了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三类不同主体44种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或视同标准。二是《办法》首次明确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全流程电子化形势下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编制、同一台设备打印等情形视同有串通投标行为,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三是《办法》明确要求将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加入招标文件中,对串通投标的认定既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也有协议管理依据,避免在后期串通投标的处理中陷入被动。《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震慑和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发生,进一步优化莱州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