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动态 > 通知公告 >

<山东省招标采购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发表时间:2023-04-13 16:37:34

(已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东省招标采购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自觉诚信守法,营造良好的招标采购活动市场秩序,推动招标采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采购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是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其他签署本公约的开展相关业务的非会员单位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公约成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履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责任,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规范,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行业从业单位及个人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协会负责推广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宣传行业最新法律、法规及传递行业资讯,提供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及水平提升培训,并对公约成员公约履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协会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公约成员信誉档案,宣传推广诚信守法先进典型,公示披露失信行为。

 

第三章 公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约成员的权利:

(一)商请协会帮助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其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记录;

(二)列席协会组织召开的调查处理有关违规违约及不当行为的协商会议;

(三)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及其他不当行为,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为针对本单位或者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申诉辩护。

第七条 公约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信、自觉履行公约,执行本公约自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奉行以质量、服务、信誉为基础的公平竞争,坚决抵制无序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其他机构或个人杜绝有意无意损害他人名誉与事业的行为

提高细分领域专业水平,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招标采购业务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促进行业形成持续学习之风;

(四)企业类公约成员应建立完善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协助协会对公约成员违法、违约、失信或其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记录,配合协会建立健全公约成员招标采购信息、信誉信息等档案。

 

第四章 招标人采购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严禁规避招标(采购)、虚假招标(采购)和暗箱操作。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具有较强实力、良好业绩和较高信誉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事项。招标人(采购人)不得与投标人(供应商)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进行暗箱操作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文件、评标(评审)办法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设置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内容,严禁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参加竞标。

第十 招标(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评审)工作。不得侵犯专家的独立评标(评审)权,不得引导或诱导专家按照本方的意志完成评标(评审)。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设有标底的招标(采购)活动,不得泄露标底及评标(评审)过程中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人。

第十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结果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应当科学严密,不得随意改变招标(采购)内容和中标(成交)价格,严禁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指使、授意或者认可中标人转包、违规分包。

 

第五章 投标人供应商自律守则

第十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竞标及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根据自己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等实力竞标,自觉维护招标采购市场秩序。严禁借用资质参加竞标,以假证明、假承诺、假业绩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严禁串通投标、恶意竞标和损害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竞标,必须具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和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证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坚决抵制和杜绝串通投标、贿赂、回扣等违法竞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者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与竞争。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无故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签订的合同。不得将项目转包、挂靠承包或者违规分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对违法、违规和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时,应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

 

第六章 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守则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及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建设,遵守本公约招标人(采购人)自律守则相关条款,并依法订立和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自己的实际能力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涂改营业执照、业绩、从业人员信息等有效证件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平竞争开展代理业务,自觉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正常合同外条款或者订立阴阳合同收取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压低代理费用。

二十九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维护招标采购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和竞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开展代理业务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树立与时俱进的学习意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肃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开展代理业务,做好招标代理咨询等受托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章 评标评审专家自律守则

第三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参与评标(评审)活动,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能水平及实际评标(评审)能力,树立依法、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意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必须遵守评标(评审)纪律,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得泄露与评标(评审)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严禁影响他人或受他人影响,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严禁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有其他不廉洁、有违执业规范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公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约成员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相应自律守则规定,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认真配合协会开展相关调查记录工作。

第三十八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九条 公约成员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情况等,分别给予下列惩处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提出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或一年,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及山东省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按章程有关规定取消协会理事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四)取消会员资格,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及山东省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将查实公约成员的违法、失信、违约行为处理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四十 对签署并自觉遵守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经秘书处审定后,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细则另行规定):

(一)通过协会简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表彰证书;

(三)向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推送表彰结果;

(四)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精神或物奖励。

 

第九章

四十一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裁决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