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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22-10-11 14:16:12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专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在原《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66号)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修订过程

在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中,评审专家作为独立第三方,在评审工作中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政府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关系采购资金的使用绩效,也关系国家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目前在库专家24000多人,覆盖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143个专业类别,较好满足了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评审需求,专家履职情况总体较好。但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采购项目评审中存在专家不专、串通操纵评审结果、专家被围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工作公信力。从去年开始,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多次召开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省直部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座谈会,结合政府热线、接诉即办问题答复和电话访谈等形式,广泛征集评审专家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对我省专家管理原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初稿后形成,广泛征求了各市财政局、部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七章50条,包括总则、财政部门监管职责、专家聘用管理、专家抽取管理、专家履职管理、专家监督管理和附则。《实施办法》对原办法的章节内容顺序进行了调整,主要按照专家的聘用、抽取、履职、评价和监督的链条顺序设置,以期实现专家闭环管理。为避免原办法中“专家权利与义务”一章内容与“抽取与使用”一章的内容存在重合重复的问题,将其内容整体纳入《实施办法》“专家履职管理”章节。同时,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鲁财采〔2017〕64号)相关内容优化纳入《实施办法》“专家抽取管理”章节,进一步理顺专家管理体系,精简政策文件。具体内容上,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规范专家聘用管理。一是将专家入库申请由随时申报调整为一年两次集中选聘,有利于统一掌握标准尺度,规范选聘流程,提高选聘工作效率。二是对应聘申请人增加政府采购业务能力测试,只有通过能力测试人员才能选聘入库,确保入库专家质量。三是增加缴纳社保情况比对和续聘管理。与省人社厅对接,通过大数据平台引入专家缴纳社保信息,与个人填报信息进行比对,并实施续聘管理,动态掌握在库专家最新信息,有效落实专家回避原则。

(二)进一步发挥专家作用。一是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使用论证、咨询、履约验收专家开放专家库随机抽取功能,为政府采购专业化转型提供制度保障,也方便各级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活动。二是为中央驻鲁单位、军队驻鲁单位开放评审专家库资源,推动军地专家库资源共享。三是放开科研设备采购自行选定专家权限,给予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备采购更大自主权。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开展履职评价。进一步细化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内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二是建立专家违规惩戒红黄牌制度,明确专家10类亮红牌行为和13类亮黄牌行为,对于违规专家视情节给予暂停抽取或解聘处理,畅通专家“能进能出”机制。三是设置阶梯抽取概率。根据专家职称等级、参训情况、评审情况设置不同抽取概率,通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评审专家持续加强继续再教育,依法规范履行职责。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0月17日。

请将意见和建议(注明姓名和电话)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反馈我们:

1、联系人及电子邮箱:王高文 wanggaowen@shandong.cn

2、电话(传真):0531-51769834;

3、信函邮寄: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1608室

 

 

                              山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