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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十大新闻

发表时间:2022-01-07 08:19:42

不知不觉,2021已悄然步入尾声。对于政府采购行业来说,2021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87号令修订”“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究竟哪些关键词能够成为见证2021年政府采购行业发展的最佳注解呢?今天就让我们来盘点一下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十大新闻。

No.1

财政部颁布财政法治宣教八五规划

强调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学法用法

2021年12月1日,财政部印发《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面向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审计等行业从业人员,大力宣传财政、政府采购等财政法律制度,不断提升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规划》强调,深入学习宣传《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健全完善财政干部日常学法制度,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察财政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联合“正福易考通”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适合预算单位、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各类从业人员的在线学习课程,共有超过13万人参加了培训。参训人员参加在线学习,学习完毕进行在线考试,考试合格生成电子版培训合格证书。

No.2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施行

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起到引领作用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22号文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2号文确立了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源头作用,从采购主体、需求内容、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要求。明确了采购需求调查、审查的主体责任归采购人;四类项目需开展前期调研;全生命周期成本可作为评审因素……等一系列问题。

22号文在整个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起到了建章立制的引领作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更是在其语音栏目“亚利聊政采”中创纪录的用了17期音频(305-321期)就22号文重点内容和制度创新进行了探讨,每期收听量均达到3万—5万。为了促进22号文的深入学习,2021年10月,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还在“易采通App”中举办了为期两个月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知识竞赛活动,反响非常热烈。

No.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解答18个热点问题

2021年1月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正式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46号文主要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预留份额中新增“限额”规定,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根据项目不同,价格评审优惠要求不同;三是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2021年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他问题等七个方面对18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此外,2021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No.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修订思路与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评审机制,减少评标操控风险,促进“优质优价”采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优化交易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电子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其他修订情况。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政府采购信息网报社第一时间梳理出60处调整,包括:从源头上防止招标滥用;邀请招标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更具可操作性;新增“支持创新”;要求电子招投标平台必须安全、可靠;招投标流程中增加了与电子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等等,受到了业内同行的一致认可与好评,文章在“政府采购信息网”微信公众号上点击量突破10万。

No.5

财政部开启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依据

2021年4月2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监督评价工作主要是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展开。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监督评价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材料报送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监督评价阶段;处理处罚阶段;汇总报告阶段。

财政部在《通知》中以附件的形式发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配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40余项作为监督评价工作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No.6

财政部开展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

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建库情况进行监督

2021年1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提出,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

根据14号文,专项清理范围为: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14号文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No.7

财政部公布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指标(试行)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2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评价指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指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指标》。在评审专家评价指标中,“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指标”“评审期间服从现场管理,恪尽职守,不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现场纪律。”……等行为分值较高。而在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中,“代理机构人员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或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行为分值较高。

为了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贯彻落实,促进政府采购有关各方持续在专业度上发力、追求服务专业化,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从2021年起,对政府采购有关各方政府采购专业度开展评价。

No.8

200万元以上罚款拟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

财政部征求意见

2021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库司发出《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No.9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

《意见》所附的《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中强调,要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

No.10

财政部强调政府采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2021年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

35号文明确,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