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培训学习 > 业务交流 >

为啥总不能最大化享受政策扶持?是不是犯了46号文这两个典型误读?

发表时间:2021-07-19 14:54:06

虽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已施行半年,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梳理过程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对新政策并不十分了解,未能最大化享受到政策扶持。

误读一:需要证明材料才能投标

政府采购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首当其冲要界定何谓中小企业?根据46号文,所谓中小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在采访中,有不少中小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享受到扶持政策,因为没有相关部门给他们出具关于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投标没有依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6号文明确,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应当按照46号文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据了解,为了方便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填写企业所属行业和指标数据后,将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46号文第二十条,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误读二:中型企业享受价格折扣6%

 “我们公司为中型企业,从未享受到价格扣除政策。”一位办公家具负责人说,政府采购除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也要促进中型企业的发展,怎么促进?
根据46号文,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的价格扣除,但未包括中型企业。

作为中型企业,可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参与享受价格扣除的项目须满足相关条件:一是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二是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当其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值得注意的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