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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4-29 09:23: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员业务行为,保证产权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员,是指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山东产权)会员指派,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产权交易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其业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所属会员全部承担。

第二章 产权交易员资格

  第四条  会员原则上推荐两名(含)以上的产权交易员,负责从事产权交易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产权交易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金融、法律专业或具有相关从业经验,计算机操作熟练,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及较强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

  (三)具有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知识;

  (四)其他应当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产权交易员资格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产权交易员推荐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交易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产权交易员资格从低到高划分为初级交易员、中级交易员、高级交易员和资深交易师四个等级。

  初级交易员:基本掌握产权基础理论知识和业务流程,能协助从事产权交易一般性的技术工作。初级交易员不能独立承办产权交易项目及签署相关文件。

  中级交易员:能较熟练地运用产权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工作实际,独立承办项目并胜任工作,有一定的工作实践和运作项目经验。

  高级交易员: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产权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揽产权交易项目。在工作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能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某些主要问题,对产权市场的业务开拓作出一定成绩。

资深交易师: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国际经济、资本市场规则,掌握产权基础理论知识,资历深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产权市场发展作出一定成绩。

会员没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交易员的,不得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

  第八条  山东产权对初级、中级、高级交易员、资深交易师资格评定主要采取专业知识测试、行业理论研究、市场拓展业绩等评审的办法进行,山东产权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测试、评审,其资格评定结果将通过山东产权网站公布。

会员指派的产权交易员均需按山东产权会员管理要求参加产权交易员资格专业知识测试,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取得初级交易员资格;考试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的,取得中级交易员资格。

取得中级交易员资格满一年的,方可申请高级交易员资格,高级交易员资格评定主要采取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资深交易师由山东产权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综合评审后确定。资深交易师自愿参加山东产权举办的培训、测试及年度信息登记。

第九条  会员指派的产权交易员自愿参加山东产权或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分会(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分会)组织的行业培训及测试。山东产权可以根据产权交易员的培训考试成绩授予其初级交易员、中级交易员资格。

第三章 产权交易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产权交易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会员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二)获取产权交易项目相关信息;

  (三)参加山东产权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测试;

  (四)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产权的交易规则、会员及产权交易员管理办法等;

  (二)及时向山东产权反映、反馈交易信息;

  (三)举报业务操作中的违规行为;

  (四)维护委托方和山东产权的权益,履行保密义务;

  (五)接受山东产权的监管和指导;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产权交易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产权会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产权交易员培训、综合评审及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山东产权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产权交易员上年度从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入会不满半年的产权交易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除资深交易师外,产权交易员应按时参加山东产权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专业知识测试。

产权交易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应不低于30课时,每年参加山东产权组织的专业知识测试不少于两次。

产权交易员参加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专业知识测试的,山东产权可以对其业务培训课时及专业知识测试成绩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产权将视情况暂停其从事产权交易业务资格或降低交易员资格:

(一)未达到年度业务培训时长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交易员专业知识测试的;

(三)参加专业知识测试但在一年内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

(四)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时,被客户、山东产权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投诉并经山东产权核实的;

(五)将本区域项目介绍给其他交易机构进场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山东产权规则及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东产权将取消其产权交易员的资格,并视情节对指派的会员给予警告、通报、降低星级、中止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业务行为有损委托方利益的;

(二)会员擅自使用山东产权名号及标识、假冒山东产权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或有其他行为有损山东产权利益或声誉的;

(三)采用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妨碍产权交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十七条  被取暂停、降级或取消资格的产权交易员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产权会员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五章 产权交易员的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  更换产权交易员或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所在会员应在7个日内向山东产权书面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发生应变更登记事项不及时办理变更的,山东产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产权交易员资格。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员在变更前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原指派的会员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山东产权办事处及分支机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