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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4-28 15:2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山东产权)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山东产权同意成为山东产权会员,在山东产权为产权交易和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会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  山东产权会员管理部门承担会员服务和管理职能,依据本办法开展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六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山东产权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山东产权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或经所出资企业授权的其各级子企业,与山东产权在业务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并可在山东产权从事产权交易行纪、代理业务或自营产权交易业务。

经纪类会员:是指从事金融服务、风险投资、企业管理等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山东产权从事产权交易行纪、代理业务。

服务类会员: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招标公司、拍卖公司等具有专业化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产权交易和相关业务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拍卖、招标等专业化服务。

第八条  申请成为山东产权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四)山东产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会员的机构还需要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山东产权认可的产权交易员;

第十条  山东产权各分支机构申请成为山东产权会员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服务类会员可同时申请经纪类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除综合类会员外,同类别会员之间不得存在股权、人员关联关系以及借用资质、固定利益分成等经济往来、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综合类、经纪类、服务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产权交易员推荐表》,交易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山东产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山东产权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入会通知3个工作日内,与山东产权签订会员协议书,山东产权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山东产权对经纪类和服务类会员进行会员年度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结果在山东产权网站公布。会员应在每年11日至331日提交信息登记材料、按期参加信息登记。未进行信息登记的会员,会员资格自动中止。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综合类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自营产权交易业务;

(二)开展代理产权交易业务;

(三)通过山东产权信息网络,获取产权交易信息;

(四)通过山东产权综合交易系统发布产权交易及相关信息;

(五)根据服务内容和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有收费标准规定的,会员收取服务费用不得高于收费标准规定;

(六)参加山东产权组织的产权交易培训活动;

(七)获得山东产权业务宣传或推荐的机会;

(八)其他应由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经纪类会员享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权利除外;服务类会员享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权利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产权的规定和制度;

(二)及时向山东产权反映、反馈交易信息;

(三)维护委托方和山东产权的权益,履行保密义务;

(四)接受山东产权的监管和指导;

(五)指派产权交易员须完成山东产权规定培训课时并经考试取得产权交易从业资格;

(六)从事自营或代理业务时,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产权交易从业资格的产权交易员签署交易相关文件;

(七)与山东产权共同努力扩大山东产权市场的影响力,并积极推动各类企业产(股)权、资产等进场交易;

(八)参加山东产权举办的有关活动;

(九)按要求参加会员年度信息登记;

(十)建立并长期保存业务档案;

(十一)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会员变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合并设立新的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向山东产权备案后承继原会员资格;新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自成立起至变更备案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会员发生分立,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组织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协商确定会员资格承继方,并向山东产权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山东产权备案。

(一)企业名称、地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三)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

(四)山东产权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生变更登记事项,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山东产权书面通知其在60日内办理;期满不办理的,山东产权中止其会员业务。

第五章 产权交易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指派专人担任产权交易员,负责与山东产权的联络和产权交易具体工作。会员变更产权交易员,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山东产权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指派的产权交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山东产权交易规则和其他管理规定。其业务行为代表会员,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指派的会员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会员更换产权交易员的,应当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备案。产权交易员在变更前的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仍由原指派的会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  山东产权建立产权交易员评价制度,根据评价情况对产权交易员予以奖惩。

第六章 会员诚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山东产权建立完善会员诚信制度体系,建立会员诚信档案。

山东产权通过星级评定等制度办法对会员诚信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山东产权根据会员诚信情况,对守信者以市场信誉褒奖,给失信者以市场信誉惩戒。

第三十一条  山东产权支持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分会(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分会)是从事产权交易服务的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组织,以建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山东产权交易市场为宗旨,以服务、自律、规范、协调为职能,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引导会员加强诚信建设为目标。

会员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中介服务机构分会。申请加入中介服务机构分会的会员须签署入会协议,并自觉接受中介服务机构分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会员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东产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中止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会员与委托方因产权交易发生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二)会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交易过程中的保密信息或客户商业机密的;  

(三)会员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或不能正常完成产权交易业务,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会员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对交易项目正常进程产生影响的;

(五)会员擅自使用山东产权名号及标识、假冒山东产权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或有其他行为有损山东产权利益或声誉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制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

(七)采用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妨碍产权交易的;

(八)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九)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同一会员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会员,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或分别接受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委托,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

(十)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同一会员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会员,同时提供代理和招标、拍卖等竞价组织服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资格存续期间,会员申请退出的;

(二)会员被依法吊销证照、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山东产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山东产权书面通知其整改,整改期间会员资格中止;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山东产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