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04-28 15:1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山东产权)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指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债权等资产。
第四条 资产交易可以采取直接挂牌、动态报价式挂牌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转让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第六条 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转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处置权,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进行资产交易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资产转让,转让方应填写《资产转让申请书》,并向山东产权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资格证明;
(二)资产权属证明;
(三)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情况;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转让方应对《资产转让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在进场前根据转让标的的情况确定挂牌方式。
(一)直接挂牌。直接挂牌是指山东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挂牌信息公告在山东产权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根据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情况,确定采取直接签约,拍卖、网络竞价或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二)动态报价式挂牌。动态报价式挂牌是指山东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通过山东产权网站公开发布资产挂牌信息公告的同时,将资产挂牌信息公告在网络动态报价系统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网络动态报价系统竞买转让标的,最终确定受让方。
第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资产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转让方在挂牌信息公告中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点、方式等内容。
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十四条 山东产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山东产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其受托会员。
第三章 发布挂牌信息公告
第十五条 资产挂牌信息公告应当在山东产权网站上发布。国家相关政策对发布渠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自山东产权网站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采取动态报价式挂牌方式的,定时报价期限应不短于挂牌信息公告期。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挂牌信息公告中的内容或者终结公告。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结的,应由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经山东产权审核后,变更公告的由山东产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转让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转让自行终结,山东产权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十九条 挂牌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前,向山东产权提交资产购买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委托会员代理受让资产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山东产权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受让承诺函;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受让资产的,应事先签订协议,组成联合购买体,并委托其中一个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山东产权对资产受让承诺函及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办理意向受让方登记手续。对不符挂牌信息公告要求的,山东产权将予以书面告知。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挂牌信息公告的要求,及时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山东产权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采取动态报价式挂牌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动态报价期内凭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山东产权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采取直接挂牌方式的,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山东产权组织交易双方按照受让方报价与转让底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取动态报价式挂牌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山东产权向受让方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除受让方明确同意外,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提出任何超出信息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条件。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山东产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山东产权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二条 山东产权确认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支付完毕后,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在收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交易价款。
第七章 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山东产权对《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受让方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交易双方支付全部交易费用后,山东产权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资产转让项目转让标的交付前,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的毁损、灭失风险。
第三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山东产权收到司法机关出具的涉及转让资产争议的裁决文件的,交易活动中止。
第三十七条 资产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山东产权申请协调解决。山东产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
第三十八条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资产转让涉及外币结算的,参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则》办理。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