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9-09 15:50:37
01 留言编号:5844-3173529
问:尊敬的财政部工作人员:你们好,我是一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近期研读“财库〔2012〕69号”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时,发现“财库〔2012〕69号”文中关于允许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表述为:“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于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表述为:“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如此一来,对于采购人究竟是否可以委派除采购人代表外的工作人员(监察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似乎就有了歧义。由于财库〔2012〕69号没有废止,因此采购人认为其有权委派监察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另外,采购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作为监察人员?关于该问题,还望财政部工作人员能予以协助解读,谢谢你们!
国库司答:财政部令第87号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高于财库〔2012〕69号文,相关规定应以财政部令第87号为准。
02 留言编号:1355-3120920
问:市级政府可以撤销或者不设立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吗?
国库司答:《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因此,是否设立或者撤销集中采购中心,由市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决定。
03 留言编号:1328-3141110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指出“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问题:1、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是否属于签订合同的方式?2、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活动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国库司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属于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活动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04 留言编号:3291-3124933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区级采购预算一般由区级财政安排,区级财政较为熟悉情况。市级财政部门能否授权区级进行进口产品审核?。
国库司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进口产品审核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不宜授权区级财政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05 留言编号:5604-3131956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集中采购机构相关权利及责任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只有一个强制采购职能,就是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除此之外,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的职能基本没有区别,只这样理解吗?
国库司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受采购人委托依法代理集采目录内采购项目或其他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除此之外,二者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关系中没有区别。
06 留言编号:4195-3131156
问:目前,部分省份尤其是市、县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过程中,粗暴行政,置国办发〔2015〕63号、财库〔2015〕163号文件于不顾,一刀切得以地方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原有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变为其内设科室或下属单位,对外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或为应付检查加挂采购中心牌子,但事实上政府采购中心的实体机构已不复存在。 根据财政部之前对此类问题的回复,建议遇到这样的情况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或财政部门反映。可公共资源交易的牵头部门为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很多都是挂在发改委名下,或者受发改委内设公管办直接管理,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几乎不会进行纠正。再者发改委、财政部门都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地方政府直接下文进行的机构整合,相关工作部门也是无能为力。因此,必须,也只能由上级部门出台文件,“全国一盘棋”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在实践中,虽然《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然而所谓“县官不如现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后,交易中心直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管,公管办基本上都设置在发改部门或者有些地方独立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因此交易中心必然首先遵照公管办或公管局的文件,而对财政部门的文件只是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一部分进行“兼顾”。尤其是在公管办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导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的过程中,业务受制于平台,想利用平台就必须按照公管办的文件办理。业务也受制于场地,想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地进行开评标就必须遵照交易中心的场地管理办法,更有甚者直接拒绝代理机构人员组织现场评审,所有评审活动均由交易中心人员组织。对评委的考核管理权也直接由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中心由服务平台变为了管理机构。虽知其违法,但由于有地方政府“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入场交易”的尚方宝剑,又能如何。现在一些地方在处理电子化操作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已经以发改委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作为法规依据,实属无奈,也令人深思,长此以往,政府采购制度将何去何从?财政部门的监管权又如何发挥?诚望财政部对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现状进行调研,以全国机构改革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为契机,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归属问题,厘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权责边界,督促地方政府严格依法依规行政。
国库司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9号令)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加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电子化、无形化的发展方向,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07 留言编号:2865-3126746
问:尊敬的财政部领导。 目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会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比如一个项目,财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批,而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规则比如实施流程、违法处理等管理细则又由公管办制定,评审现场管理、评委监督考核又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这就造成了采购项目的完整流程被割裂,无法实现统一监管。 因此,根据国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大趋势,建议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形成由公管办统一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监管格局,捋顺政府采购监管关系。目前各地事实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委一办一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实现了监管权由公管办统一、政府集中采购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国库司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明确指出,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组织现场管理,各地要处理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现场管理之间的关系,厘清职责,分工合作,推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高效。
08 留言编号:4654-3132134
问:组织的一个项目采购,同一个项目,分公开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其中公开招标超了财政批复的0.13%金额,单一来源完成采购后还剩余足够的金额可支付公开招标超出额。请问是否一定要全部废掉公开招标重采,考虑供应商众多,并且急需物资,这种情况否能算采购人有能力支付?可以不予废标?
国库司答:采购文件中列示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是控制采购执行的基础,是供应商报价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金额,中标、成交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应予以废标。
09 留言编号:6170-3115235
问: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由于投标单位较多,开了一天标,当天已经不可能完成评标,能否在开标的第二天再评标?如果遇到质疑如何回复?
国库司答: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规定评标时限,但评标时间超过一天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10 留言编号:2726-3127487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麻烦咨询下,有一项目为货物采购公开招标,核心产品为LED屏,中标人为集成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分包。请问中标人向LED制造商购买LED屏幕投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分包。是否和招标文件不允许分包的行为相冲突。同类很多项目存在这一情况,到底什么是政府采购的分包。不是自己直接生产的就构成分包么?感谢回复为盼!
国库司答:集成商向LED制造商购买LED屏幕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分包。您提的问题中,集成商需要对购买产品进行集成,才能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集成商与LED制造商是购买合同关系,并不属于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