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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8-04 16:14:42

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持续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防范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关于防范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条款,将主要机械设备、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经理等要求列为重要条款。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与中标人、银行签订工程款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异常低价预警提示,主动防范异常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催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乱象。对于投标报价触发预警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投标人不能说明价格合理性的,应当否决该投标。(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严格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线上办理合同签订,严禁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要求、分包范围、分包单位资质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招标人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支付至中标人企业法人账户,严格工程款资金流向监管,严防工程款违规流向非中标人法人账户、关联空壳公司或个人账户等。(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加强分包过程管理。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部分领域为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完成,同时主要设备、材料、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禁止,或者在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分包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中标人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招标人和监理单位报备。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施工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分包合同的履行。鼓励国有企业中标人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设备、材料等采购过程中,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国资监管部门)

四、实行人员实名管理。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核查人员身份及劳动合同关系,并通过人脸识别、定位打卡等方式,实时核验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低于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启动预警并开展调查,倒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在项目竣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重复任职,防止“人证分离”或一人多岗,并且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依法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中标要求。(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五、严格施工现场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各行业领域施工现场检查有关要求,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做到“三必查”。人员必查,逐一核对合同载明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实际到岗,核验劳动合同、近期社保缴费凭证及工资发放记录。款项必查,追踪工程款支付链条,检查工程款违规转入个人账户、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大额资金流转等异常情形;调取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核验采购主体是否为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合同必查,对总承包、专业分包、材料租赁等合同与现场实物、发票、报审表等逐一比对,发现异常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核查。(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

六、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迅速开展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转包、违法参与分包、阻挠工程施工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大行纪、行刑、行审衔接力度,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要求,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

七、强化数智赋能监管。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数据资源,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工程款支付、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等信息,智能识别和预警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线索,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实现“数据驱动、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

八、加强信用评价应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确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的,要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和抽查比例。支持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采取减免投标保证金、降低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

九、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招标人作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履行主体身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合同,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总承包单位要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隐瞒不报、擅自纵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