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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开展2026年 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8-03 16:38:22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

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济财采〔2026〕25号



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前期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6〕1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6年全市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对象为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线索将依法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整治内容


本次整治结合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情况,聚焦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或行业,以及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对以下“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重点整治:一是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二是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等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的;四是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的。各区县(功能区)可结合实际将整治重点进一步细化分解,确保整治精准有效。




三、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协同共治、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部门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无法查证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


(一)筛选名单(2026年7月22日前完成)。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提交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要求,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五年一查”、“重点检查”、新注册等社会代理机构名单。根据被抽查代理机构2025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归属地情况,向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下达检查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


1.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即2024年以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5年已按“新登记”纳入检查的,本次不再纳入“新登记”社会代理机构检查范围。


2.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同时符合“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条件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一年一查”标准纳入本次检查。


3.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三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列入,剩余部分抽取二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2026年新纳入“三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


4.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五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列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


5.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开展自查(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整治重点,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的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至少含有1个工程项目和2个货物、服务类招标项目,代理项目总数不足5个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并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2026年8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自查报告进行全面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统一编制工作底稿,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底稿》作为后续处理处罚的重要依据及在案佐证材料,应遵循一事一稿的编制原则,客观、清晰地记录和描述书面审查情况,如实摘录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等,并留存相关证据复印件。


(四)现场检查(2026年9月20日前完成)。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本阶段重点查看保证金收退和代理费缴纳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检查范围应包含代理机构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不限于本次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并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五)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涉及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向采购人调取证据材料,要求其说明相关条款设置的依据、合理性、合规性等,并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针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向材料出具单位、业绩合同相对方等第三方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上述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应书面告知相关供应商,充分保障供应商的权利;针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问题,向相关供应商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理处罚(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处理处罚信息。处罚案件应严格履行处罚立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七)汇总报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全面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26年12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财政部门及时将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本次专项整治作为规范采购秩序、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抓手。要压实工作责任,细化阶段性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从严从细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整治任务落地落细、取得实效,坚决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


(二)深化协同联动,凝聚监管合力。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健全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分工履职、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动执法全流程衔接。财政部门牵头统筹整治整体工作,做好日常检查、问题梳理、整改督办、结果汇总等工作;公安部门聚焦串通投标等涉刑线索,依法开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虚假认证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线索核验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严守工作纪律,规范配合检查。纳入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对标整治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精准排查梳理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逐项整改销号。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自查报告、项目资料、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确保报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严禁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拖延报送,对拒不配合检查、隐瞒问题、整改不力的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要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常态监管相融合,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全面梳理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监管短板和制度漏洞。紧盯医疗、教育、物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大额重点项目,常态化排查整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深挖问题根源、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持续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推动全市政府采购治理能力水平全面提升。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