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动态 > 行业新闻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全省 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7-23 15:32:52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前期专项整治成果,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现就开展2026年全省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对象为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线索将依法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整治重点

在前两年整治工作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情况,本次整治聚焦医疗、教育、物业服务等重点领域或行业,以及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对以下“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重点整治: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等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上述整治重点进一步细化分解,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工作机制

本次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进全省整治工作,统一工作标准和政策口径,加强督导调度和业务指导。各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在本级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分类分级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无法查证的虚假检验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公安部门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至2026年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筛选名单(2026年7月17日前完成)

省财政厅依托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数据信息,归集在山东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2025年度执业信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辖区“新登记”“一年一查”“三年一查”“五年一查”“重点检查”五类代理机构检查名单,于2026年7月1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1.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代理机构,即2024年以来登记且202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代理机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全部纳入检查范围。2025年已按“新登记”纳入检查的,本次不再重复列入。

2.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同时符合“一年一查”和“三年一查”条件的,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一年一查”纳入。

3.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三分之一”比例抽取检查的,本次不再重复列入,剩余未查代理机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按“二分之一”比例抽取纳入本次检查;2026年新纳入“三年一查”范围的,按“三分之一”比例抽取纳入本次检查。

4.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五分之一”比例抽取检查的,本次不再重复列入,剩余未查代理机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按“四分之一”比例抽取纳入本次检查;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按“五分之一”比例抽取纳入本次检查。

5.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抽取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对注册地与执业地不一致的代理机构及其检查单位归属,由省财政厅统筹协调确定。

(二)开展自查(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根据检查任务,聚焦整治重点,对每家被检查代理机构原则上抽取不少于5个在本区域内代理的项目,其中至少包含1个工程项目和2个货物、服务类招标项目(代理项目总数不足5个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并向被检查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后,对照要求开展自查,如实撰写自查报告,同时整理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2026年8月3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组织对代理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和项目资料进行全面书面审查,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个项目排查“四类”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检查工作底稿,逐项列明问题类型、事实描述、证据材料和初步定性意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

(四)现场检查(2026年9月1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问题,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五)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六)处理处罚(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公告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全省检查及处理处罚信息。

(七)汇总报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形成本地区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26年1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反馈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按时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统筹各方资源,周密部署落实,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与案件协查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要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加快构建智慧监管体系,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强化智能监测预警,提升隐蔽性违法行为精准识别和高效查处能力,推动完善制度规则、堵塞管理漏洞,将整治成果转化为常态化监管实效。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