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7-21 18:40:4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协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管,持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代理机构登记管理 及时引导代理机构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如实、准确、全面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责任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现和收到举报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查属实的,向社会公布。尽快开发使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标注虚假登记情形的功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严格代理机构资格核验 招标人在委托代理机构时,应当规范代理机构选取程序,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代理机构中择优委托,委托的代理机构要具备《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省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制定代理机构选取管理办法,办法实施后,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其规定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业务时,应当核验代理机构是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代理机构,方可允许进场开展相关业务。(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一)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存在《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列入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台账的问题,依法依规行政处罚,尽快处罚到位。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代理机构违反《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列入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台账的问题,依法依规尽快整改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要严格落实《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鲁发改公管〔2026〕161号)和代理机构“19个应当”“24个不得”等要求,严格代理机构准入条件,加强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落实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持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在系统整治工作中,已对代理机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请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将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违法违规情形、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时间等)汇总后,于7月23日(周四)16:00前报省协作机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董臻旻 0531-51783204,sdsggb@shandong.cn。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6年7月20日 (抄送: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