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6-29 14:53:54
中交集团招标采购监督中心(北京中心) 袁静
招标投标制度是公共资源配置、市场经济运转的基础性制度,串联起项目投资、市场竞争与要素流通,更是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廉政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依托。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历经二十余载落地施行与实践积淀,持续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筑牢工程质量底线、提升公共资金使用效能,为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制度支撑作用。如今我国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断走深走实,数字化转型纵深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日趋严格,开展系统性修订、完成制度升级势在必行。
1999年《招标投标法》立法落地,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行业迈入法治化起步阶段,也开启了我深耕该领域的职业征程。二十七载行业亲历与一线实操,我见证了招标投标行业从探索摸索、逐步规范,迈向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蜕变。立足多年基层实操经验来看,当前行业仍存在诸多深层次、结构性顽疾,制约着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招标投标法》修订紧扣国家整体发展布局,严格落实各项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衔接顶层改革要求,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立法举措,也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落地下去。本次修法既直面行业积存已久的各类难题,也着眼长远搭建现代化治理框架,把电子化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公平竞争审查等经过实践检验的改革举措纳入法律范畴,同时对标国际采购通行规则,实现依法管理、精细管控、源头防范,全面升级行业管理模式。
一、新法核心制度突破与实操创新
本次修法立足行业实际操作,精准破解各类堵点难点,以五大方面的制度革新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1、破除市场壁垒,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根基
市场分割、竞争壁垒,一直是阻碍招标投标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问题。修订草案从立法根源上杜绝各类制度性歧视,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得凭借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所属地域等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常态化开展清理整治,持续整治地方保护与行业垄断行为,从法律层面保障全国招标投标市场规则统一、准入公平、竞争有序。
在适用范围划定上,新法搭建起分层分类、精准适配的监管体系。第四条清晰界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明确国有资金投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必须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同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区分管理、分类监管,大幅提升行业治理的科学性与适配性。2、优化评审定价规则,扭转“唯低价论”行业积弊
低价恶性竞争,是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项目概算超支、履约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本次修法对评标规则进行全面优化,推动行业竞争从单纯比拼价格,转向比拼综合价值。
新法实行差异化评审模式,第四十四条结合项目特点划分评标方法:对于技术标准统一、无特殊性能要求的项目,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针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类项目,以及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项目,适用综合评估法,并科学合理确定评分权重。
为从源头遏制恶意低价竞标,第四十五条增设异常低价核查机制,赋予评标委员会核查权限。一旦发现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存在履约风险,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提供必要证明材料说明报价合理性;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否决其投标,有效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的行业乱象。
除此之外,新法首次明确推行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评审理念。第二十一条提出,鼓励招标人统筹考量项目建设、运维、拆除、更新等全流程开支,综合评判项目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将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安全生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发展要求,纳入招标文件硬性规定,让招标投标工作成为落地国家战略、带动产业升级的重要载体。
3、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搭建权责对等的全周期闭环管理体系
招标人责任落实不到位,是招标投标领域合规风险、廉政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本次修法充分吸纳《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核心要求,细化招标人法定职责,构建起权责清晰、全程可控、失职必究的闭环管理模式。
在前期管控上,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置条件作出硬性约束,严禁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启动招标,从源头杜绝盲目上马项目、违规超概算等问题。在信息公开方面,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招标计划、评标办法、中标结果、定标规则、定标理由、中标合同、项目变更及履约情况等关键信息,全部要求对外公示,打造全程留痕、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在定标机制方面,此前依托相关政策文件,全国各地陆续探索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积累了大量成熟的实操经验。本次修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新法进一步完善定标全流程管控,要求招标文件提前公开定标方式,定标工作结束后,完整公开定标依据与理由,确保整个环节有据可查、全程可追溯。
同时,新法厘清两类评标方法的适用边界:第四十四条明确,综合评估法用于筛选综合实力最优的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用于筛选满足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第四十三条明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不作排序。上述规定从制度上保障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的权利,为行业提质增效、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4、强化技术创新,赋能行业提质增效
全流程电子化、智慧化监管,是近些年招标投标领域成效最为突出的改革方向之一。本次修法把数字化改革成果正式写入法律,以制度规范技术应用,以技术优化市场管理,推动行业治理模式全面升级。
修订草案第八条明确,全国要建立统一的电子化交易体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全流程线上办理。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交易流程闭环运转,做到降本增效、智能风控。第四十条将远程异地评标、跨区域评标专家共享、暗标评审等做法纳入法定范畴,有效打破地域评标壁垒,解决专家资源分布不均、人为干预评审等问题,提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另外,第五十二条确定招标投标资料十五年留存要求,招标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全部资料,都需长期归档保存。依托区块链存证与电子化留痕技术,实现交易全链条溯源留痕、责任可追溯,夯实阳光交易、智慧监管的技术支撑与法治根基。
5、升级全链条监管机制,构建长效治理格局
以往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成本偏低、惩戒力度偏弱、追责机制不完善,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违规评标等行为屡禁不止。本次修法构建了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大幅增强法律约束力与震慑力。
针对评标专家管理,第四十条建立专家准入、考核、评价、退出全周期管理体系,第四十八条明确评标专家实行终身负责,严格约束专家自由裁量权。同时第四十三条赋予招标人复核评标报告、纠正问题的权限,补齐以往评审环节外部监督不足的短板。
本次修法大幅提高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行贿、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规确定中标人、转包及违法分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行为,统一设定项目金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标准,较原法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处罚力度显著提升,从严约束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修订草案建立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双重追责机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泄密等违法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个人罚款;针对串通投标、行贿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个人罚款。通过分层分级追责,压实从业人员履职责任,实现机构主体与责任人员双向约束、全程惩戒。
二、衔接国内外规则提升制度兼容与适配能力
本次修法立足国内发展实际,兼顾对外开放需求,统筹国内行业治理与国际发展形势,打造适配不同场景、内外互通的规则体系。针对国际组织援助、境外政府贷款类涉外项目,第七十七条在严守国家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涉外项目交易的合规性与便捷度。针对对外援助、境外工程项目、国际机电产品招标等特殊领域,第七十六条设置专项条款,精准匹配差异化交易场景。这种“通用规则统一、特殊领域适配、国内国际衔接”的设计,既符合我国国情,也进一步增强国内招标投标制度的国际适用性与竞争力。
三、修法深层价值与行业长远意义
本次修法并非简单的条文增补,而是立足行业实际、引领发展大势的系统性制度升级。修法紧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补齐制度短板,筑牢廉政风控防线,在传承原有成熟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把招标投标领域多年改革创新的成熟实践固化为法定制度,进一步统一行业交易规则,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夯实市场法治底座提供有力支撑。通过破除市场壁垒、压实主体责任、优化交易规则、健全监管体系,有效化解低价竞争、重流程轻履约等行业突出问题,引导市场形成重质量、重技术、重服务、重诚信的良性竞争生态,也为行业持续创新预留了发展空间。我坚信,制度迭代将持续赋能行业升级,招标投标领域必将稳步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工程建设与经济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