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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竞磋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是否可以由采购人提供名单供评审专家选择并推荐?

发表时间:2026-06-04 16:33:28

网友提问: 

1、关于非招标方式供应商的选择“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评审专家抽取时并不知道具体评审事项,到达评审现场后不能完成推荐工作,该名单如何来?可否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供名单供评审专家选择并推荐?

2、 非招标方式推荐阶段和评审阶段的评审委员会必须是同一组人吗?评审阶段的专家是否可以重新抽取?

国库司答复:

1.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不能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名单供评审专家选择并推荐。如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不能完成推荐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可通过发布公告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

2. 留言所述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推荐阶段和评审阶段的谈判、磋商小组应为同一组人,如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后续评审活动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补抽专家,如无法及时补足专家,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磋商小组重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