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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收藏!政府采购30个实务超全问答来了——

发表时间:2026-06-01 14:35:46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六)《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等。


三、财政性资金是指什么?

答: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四、政府采购形式有哪几种?

答:政府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目前,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



六、政府采购项目由哪个部门监管?

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管是分级管理,由单位采购的法定归属层级决定。



七、集中采购目录由谁确定?

答: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八、什么是公开招标?

答: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特点:时间长、程序严谨、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投标人资格审查为资格后审。



九、什么是邀请招标?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答: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特点:时间比公开招标要长,程序严谨、采购方式必须经审核批准,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投标人资格审查为资格预审。


十、什么是竞争性谈判?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答: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十一、什么是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十二、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十三、什么是询价采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答:询价采购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不适用于服务、工程。



十四、政府采购中什么情况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十五、工程项目何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何时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即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200万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及材料等货物、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必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即便超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也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六、工程项目达到什么标准必须招标,什么标准以下不用招标?

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以下、达到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通常采用的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

法律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十七、新建房屋的电梯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答:对于新建房屋,电梯是其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因此电梯采购属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招标,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上同问答一。



十八、400 万元以上老房装修、维修工程和 4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亮化工程,属不属于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答:400 万元以上老房装修、维修工程,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属于单独的装修、维修工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财政部门监管;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亮化工程,属于与建筑物新建相关的装修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复函四川省财政厅时指出: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十九、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答:不可以,法律适用错误。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具操作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二十、广告拆除项目属于工程还是服务?

答:政府采购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广告拆除不属于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属于工程和货物之外的服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十一、棚户区房屋拆除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答:棚户区房屋拆除属于独立的“拆除”行为,与新建、改建或扩建无关,不属于建设工程。因此,棚户区房屋拆除项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十二、工程招标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吗?

答: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是依然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三、事业单位的房屋资产对外出租,适用政府采购吗?

答:出租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采购”的定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招租”可参照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二十四、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是否需要征求采购专家意见?

答:以陕西省财政厅为例,《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制度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0〕95号)规定,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项目中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情况特殊、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且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下同)必须组织专家对招标和谈判文件进行论证。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需要论证,由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论证主要对政府采购招标和谈判文件中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用户需求、合同条款等部分,从规范性、严谨性、公平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二)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三)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或排他性;(四)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是否能够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五)评审标准、评审办法是否规范、具体。(六)其他要论证的内容。


二十五、哪些项目的采购需求必须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答: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二十六、采购意向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公开吗?

答:要求是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原则上越早越好。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备,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直接备案采购计划。


二十七、采购需求标准可以高出国家标准吗?

答: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通常是达到安全水平的最低要求。采购需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要确保竞争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十八、很多项目公告中写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算不算违法?

答:这不违法,只要采购文件中没写不允许联合体投标,那联合体就可以投标。如果采购文件中写明拒绝联合体投标,那联合体就不能投标。反之,公告或采购文件中未标明是否接受联合体的,则不得拒绝联合体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二十九、供应商的0元报价能接受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有偿取得”,0元会让采购变成“无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0元中标就相当于采购人接受了供应商的给予。


三十、采购项目在既有货物也有服务,应按照货物采购还是按照服务组织采购?

答: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就可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