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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企业资产交易”新规:《企业国有资产法》迎来重要修订

发表时间:2026-05-02 10:00:26

4月27日,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

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中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基础制度。据介绍,修订草案修改71条、新增32条,共九章109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等。

其中“企业资产交易”章节以及对照修改内容如下:


第四节 企业资产交易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企业资产交易,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加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增加国家对企业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企业资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企业资产交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条  企业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的以外,企业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方、增资企业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投资方;征集产生的意向受让方、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交易规则,加强交易行为管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交易有序进行。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资产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障相关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上市国家出资企业的股份交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重大财产的行为,适用本条对企业资产交易原则、方式、规则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进行。

第八十一条  企业资产交易依法应当评估的,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备案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八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可以与关联方开展的企业资产交易,关联方参与时,应当与其他参与者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相关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交易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应当符合企业管理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境外企业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涉及境外投资者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修改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对现行法进行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

方框内为删除的内容,阴影为移动的内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原文: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