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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3-12 18:59:48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行政审批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2025年第34号令),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提升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单位)制定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工作实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提升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化水平,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2025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规范登记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按照34号令第八条规定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有关要求,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监管平台”)完成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信息的登记工作,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可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式与省有关行业部门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建筑监管平台完成更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及时归集业绩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及时与省建筑监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尚未实现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归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等方式归集业绩的方法和路径,尽快开展业绩归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严格从业管理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34号令第十条规定条件并在省建筑监管平台登记,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专业能力,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管理,严格按照34号令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规范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收取。严禁代理机构泄露保密信息、量身定制招标文件、通过行贿等方式承揽业务、与招标人串通规避招标、参与所代理项目投标或代理投标、为特定投标人谋利、向评标专家行贿或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性评标意见等行为。(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实代理责任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负责人姓名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并更新有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行为清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梳理代理机构行为边界,规范从业行为。2026年4月底前,制定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与负面行为清单,进一步明晰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禁止行为,消除模糊地带,促进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制定标准规范

推进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化建设,2026年9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化规程,明确代理机构从拟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定标、配合处理投诉、协助合同签订到档案归档的全流程操作标准、时限要求等,提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七、强化信用评价

深入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平等对待不同地区和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不断完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现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协同。探索开展无感信用动态评价,充分利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配备、业务承揽服务等信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等级与差异化监管直接挂钩。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允许代理机构通过整改验收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异议申诉复核程序,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核实招标人选用的代理机构登记情况、代理机构从业条件、专业人员配备、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履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中标通知、配合投诉处理等内容,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通过省建筑监管平台标注核查属实的“虚假登记”情形,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大力宣传和深入贯彻34号令,进一步细化实化若干措施,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活动水平,持续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