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4-24 14:13:2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25〕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建筑施工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施工市场环境,有效提高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推动建筑施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公开,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依据。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评价、分级负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山东省房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归集、审核、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复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信用评价信息,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推送和结果应用工作,并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
第五条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向信用信息归集部门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企业当对其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应当具有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资格信息。(见附件1)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或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获得的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以及政府行政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程评价等。(见附件2)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见附件3)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企业基础信息分(满分10分)+优良信用信息分(满分40分)+(50-不良信用信息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C级5个等级。
(一)AAA 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9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未出现附件3中第7-15项不良信用信息。
(二)AA 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A 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45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五)C级。信用评价分值45分(不含)以下,或评价时点前一年内存在附件3中第16-22项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息采集及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一)企业基础信息主要由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库数据共享获取。外省入鲁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更新后的企业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主要由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在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填报,支持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填报。本省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填报信息涉及省内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涉及省外和国外项目的,原则上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填报信息由企业首次入鲁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主管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审核信息进行复核,信息复核确认后纳入评价统计。
(三)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录入”原则,原则上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鼓励企业主动录入。涉及其他行政部门产生的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联动机制获取并录入。省外产生的相关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和录入,或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一体化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自动采集录入。涉及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产生的相关信息,经企业主动录入或其他途径提交的由企业首次入鲁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
(二)各级党委、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表彰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等文书。
(四)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息。
(五)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或审核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或审核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变更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企业基础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但优良信用信息存在有效期限且高于5年的,公开期限与其有效期限一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撤销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并按程序进行修复,修复后不再予以扣分。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价结果为 AAA 级、AA 级、A 级的,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媒体推介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
(二)信用评价结果为 B 级的,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适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信用评价结果为 C 级的,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依法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管理、评比达标、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应当主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得分标准
2.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
3.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4. 附录
下载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4/21/art_293162_73880.html
来源:招标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