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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个不同角度解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和联系

发表时间:2025-03-28 13:48:10

在不熟悉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政府采购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说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由全国人大制定,它是一部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法律,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何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呢?这是因为两部法律在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存在不同。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从行为过程来看,政府采购行为的流程比招标投标行为更长且更复杂。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规范政府机关单位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强调行政责任。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重点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的支出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民事责任。两者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严格区别。

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五、涉及内涵不同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在招标投标活动上适用,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否则会与政府采购程序冲突。“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内涵丰富,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还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涵盖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更为丰富,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不仅有政府采购方式,还有其适用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含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因此,从内涵来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关系,并非相等关系。

六、实施的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要经过项目实施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招标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确定这部分采购程序,无法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即“政府采购”程序包含“招标”程序。

七、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同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具备相应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来源:国策方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