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2-26 15:10:38
(发改办法规〔2018〕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要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政府信息公开,让交易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实现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升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把《意见》提出的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作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遵循。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全面把握《意见》内容,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意见》要求, 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各地要围绕《意见》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一)制定目录清单。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在全面梳 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 开目录,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 道,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 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二)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对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予以公开。
(三)构建平台体系。坚持将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意见》要求,对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指定发布媒介,确保信息实时同步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有关发布媒介职责的,要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四)优化信息服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鼓励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信息需求, 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五)强化公开实效。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建立工作机制,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或与有关督察等工作联合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做好服务指导,将制定公开目录、信息数据上传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通报。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逐级做好工作进展信息汇总上报工作,2018 年 6 月底前和 12 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同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本地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情况、经验做法、有关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