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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评标

发表时间:2025-02-14 13:46:52


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有4种: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重新评审的情形只有2种: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错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竞争性磋商中,重新评审的情形有5种: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招标与非招标的重新评审情形最大不同在于,非招标中多了资格性审查错误的情形。

根据业内专家的解读,原因是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中,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不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来负责纠正,因此在招标方式中资格性审查错误只能重新招标,不能重新评审。 

来源:今日公资交易信息